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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一般规定

2014年11月22日 17: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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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
必要时,
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
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2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
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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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 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
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
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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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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