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市场资讯
分享到:

无产权证只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大揭密

2014年11月22日 10:47  来源:
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出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如果有效,是否就能取得所有权呢?购房人在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之前所承担的交易风险如何防范呢?

一种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则基本上将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以及第七条第(六)项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是解决合同有效性的焦点。

首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而制定,该法从整体上就是一部管理性规范;

其次产权登记制度,是一项行政制度,为了规范社会管理,明晰产权,保障交易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综上,从性质上来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以及第七条第(六)项是管理性规范更具有说服力。

因此我们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出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答曰:有效!!!

但,是否合同有效,就一定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呢?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取得适用登记变更主义,即买受人在房管局进行产权变更,才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前,不能与买受人办理过户产权登记,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旦出卖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并不及时告知购房人,反而凭记载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将房屋以高价售予第三方,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在一般的情况下,若房屋已过户到第三方的名下,而第三方又结清房款,购房人对于房屋的权利将难得到保证,而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除非购房人有证据证明第三方购买房屋并非出于善意,通过撤销第三方与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使第三方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归于无效,从而另行主张房屋权利。

购房人在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之前所承担的交易风险如何防范呢?

对于类似情况,购房人要减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风险,则应当在合同中应特别加重出卖人 “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出卖人认真考虑“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违约行为的风险,一旦纠纷发生,则得到更有效更直接的保护。

这种情况下,中介又承担着怎样的义务和责任呢?

中介主要的义务是审查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若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如实告知了购房人房屋还未取得产权证这一情况后,购房人仍愿意购买,则中介无需承担责任,有权收取中介服务费。

作为中介在提供服务时,一定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这两大义务方能远离纠纷。

 
经纪人
推荐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