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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钱买房,房子却不是我的??

2014年11月22日 10:04  来源:
婚前买房,房子却不是我的???
  
  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婚后该如何认定该房产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锐律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夫妻双方的财产并不完全因为结婚而发生混同,成为共同财产。婚前为个人财产的人,结婚后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仍为个人。



在情形

  情形一: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权如何定性?

  情形二: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产权又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锐律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情形一所设情况,该产房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存在第二种情形,则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财产。




伸: 
1、作为夫妻,如果婚前一方出资买房,登记于出资方名下,婚后要将该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

  (1)律师见证。夫妻双方可拟定一份协议书,约定该房产由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请专业律师为其作律师见证。

  (2)协议公证。夫妻双方可拟定一份协议书,约定该房产由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2、假如房产经纪人在居间过程中,碰到男/女青年购买婚房,并出现以下情形,中介公司会有什么风险:
 

  (1)婚房买卖居间成功,一方出资,登记于出资方名下,婚后另一方又找到该中介公司放盘,中介公司在此过程中,有何风险?如何避免?

  在此种情况下,中介在婚房居间过程中,明知放盘一方是房屋产权人的配偶而非产权人,仍进行居间活动,有可能面临未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影响收佣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类风险,中介公司在接到放盘时,应该同时要求放盘人提供其配偶的放盘委托书或放盘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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