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市场资讯
分享到:

无购房资格签合同一定违约吗?

2014年11月21日 21:29  来源:
1、购房资格指的是能够在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而非无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在本案中,客户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其女儿,第一,客户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3、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把房屋过户给客户女儿,在民法上属于为他人设定权利,应该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本案中,客户女儿已同意上述备注条款内容,故该条款对客户、客户女儿、业主均有效。客户女儿具有购房资格,合同可履行。
4、综上,合同有效且可履行,业主以客户无购房资格为由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延伸
 

1
如果在上述案例中,客户仅是口头上表明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名下,并未写进合同中,最后房屋不能登记在客户名下,业主要求没收佣金,合理吗?
      合理。客户因没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客户有购房资格,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客户失去了购房资格,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
  这种因为国家政策调整,使得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即可。
经纪人
推荐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