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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争夺案

2014年11月21日 20:58  来源:
军是佟选清和高素芝的小儿子。因为最小,所以自从佟军出生到结婚生子,再到两位老人相继离开人世,佟军一家都和两位老人生活在一起。
 
  2002年,佟军母亲高素芝因急病去世;2010年,父亲佟选清也去世了,从此,九个子女为一套房子的产权之争便开始了,且争得“如火如荼”。


原来,这对老夫妻名下有一套59平方米的平房,1993年动迁了,回迁后的面积是225.28平方米,多出的面积当时花去7万元买得。就在佟军母亲去世后的2004年,父亲佟选清以买卖的形式,将这处回迁房卖给了佟军,还很快到政府的房产部门进行了过户登记。佟军拿到了写着自己名字的房照,认为此房已经属于自己,万无一失,但他没有想到,日后三年多的法庭对峙,争议的焦点就是他买下父亲的房子到底是否合法有效。

 
  2011年初,除了其中两个姐姐,佟军另外的六个哥哥姐姐,以姐姐佟秀艳牵头,将兴城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告上法庭,佟军以第三人的身份也成为被告。哥姐们要求法院撤销佟军从父亲手中购得房屋的房照,兴城市法院要求“先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解决后,方可再打这个行政诉讼,就这样,这个诉讼被终止了。
 
诉讼历程

1

  佟秀艳等六人以原告的身份,将佟军告上法庭,要求兴城市法院判决佟军与父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始了民事诉讼之路。
  
  2011年8月29日,兴城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佟军与父亲佟选清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且此案没有超过法律时限。

2

  佟军不服上诉一审判决,以原告的身份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还是他与父亲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此时,佟秀艳等六人成了被上诉人。
  
  葫芦岛市中院判决:“撤销兴城市法院的判决,佟选清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处理有效”。
 
3
 

  葫芦岛市中院的这份判决一出,以佟秀艳为代表的六兄妹不干了,于是,就如同佟军将兴城市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葫芦岛市中院一样,佟秀艳六人不服葫芦岛市中院的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
  2012年10月18日,辽宁省高法下达裁定:“此案发回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4

  在这九个人的等待中,时间过了一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下达了一个判决:他们维持了自己的原判,也就是2011年12月19日下达的“撤销兴城市法院的判决,佟选清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处理有效”的判决。而判决书的“原告称”“被告称”和“本院调查认为”基本上与他们先前的判决书是一致的。
 
 
5
 

  到了2014的3月20日,中院自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又为佟家兄弟姐妹下达一个裁定,内容是“由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今年6月13日,葫芦岛市中院再次下了终审判决,推翻了自己的“买卖合同部分有效”的判决,维持了兴城市最早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
 
“律师分析”

1、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未出台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回迁房在回迁时的所有权属于佟选清夫妇共同共有。后佟选清配偶去世,因继承关系的发生,该房子为佟选清与其九个子女共同共有。佟选清在未征得除佟军外其他子女的同意,将房子卖给佟军,该买卖合同无效。

2、
如果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在佟选清和佟军之间是成立有效的。佟选清可处理自己部分的房屋产权。对于其他子女所有份额,佟军可按份额比例支付相应价款给佟选清其他子女。
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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