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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难道只有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014年11月21日 19:33  来源:
1 优先购买权的种类
   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三种情形:第一种,产权的共有人;第二种,房屋的承租人;第三种,可售公房出售时的同住人。

2 取得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按份共有人之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 案例讲解

   小明拟购买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介绍,小明看中了花果山中1栋2层楼房中的第二层楼。  
  在进一步磋商中,小明得知该楼是张三、张四两兄弟按份出资购买,两人是楼房的按份共有人,并约定张三占有使用第一层,张四占有使用第二层,现居住在第二层楼的是承租人小红。

    现小明要购买该楼房的第二层,小明要注意什么事项吗?

   基于房屋情况的复杂性,小明找到了奥锐的律师,进行咨询。


  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奥锐律师向小明提出了以下需要注意的地方:
  1、本案中比较复杂的情况是,存在共有人与承租人。共有人张三与承租人小红都有优先购买权。
  2、在物权法上有一个原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具体在本案中,张三享有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性质,小红享有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债权,故张三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小红的优先购买权。
  3、如果在小明、小红、张三都能接受的同等条件下,三人都有购买意向的话,张三是优先的购买人。只有在小红和张三都不买的情况下,才轮得上小明。

  4、张三、小红都表示没有购买意向的话,小明为了能够顺利交易,顺利过户,需要让张三、小红出具书面的放弃购买声明书。
  5、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小明购买房屋后,如果小红的房屋承租合同没有到期,除非与小红达成协议,小明不得在租赁期强制要求小红搬离。
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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